物理与力学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5

物理与力学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院科字〔202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校科字〔2023〕7 号),为学院相关科研基地的立项申请、建设、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基地,指挂靠学院管理的省部级实验室、依托学院各系及各学科建设的校级基地及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建设的院级科研基地。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建设目标:

(一)针对科学发展前沿及国家战略科技领域重要方向,有组织的开展原创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引领性研究,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围绕行业发展和区域创新关键领域,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协同创新,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培养、聚集和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高水平研究生培养和学术合作交流,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支撑科教融合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 学院科研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省部级基地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学院对基地实行具体管理,校级基地报学校审批建立后,由学院具体管理,院级基地学院审批建立后,由各系具体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地的干部职数、编制设置、负责人聘任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依托学院建设的相关基地由学院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单位科研基地发展规划、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细则,明确与科研基地之间人员流动和成果署名等相关政策;

(二) 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

(三)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四) 将科研基地作为本单位的“政策高地”,支持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协调相关条件保障,在物理空间、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五) 向学校推荐(聘任)挂靠学校的省部级基地科研基地和校级科研基地主任,推荐(聘任)挂靠学校的省部级基地科研基地和校级科研基地学术(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委员会”)主任,报校相关部门审批;聘任院级科研基地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加强科研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对科研基地进行日常运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七)接受相关部门对科研基地的日常运行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

(八)合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第三章建设运行

第七条 挂靠学院管理的非独立运行的科研基地实行教学科研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科研基地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聘任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制度和学校行政聘任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自建科研基地实行由物理与力学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科研基地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聘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八条 挂靠科研基地和学院自建科研基地应按要求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课题 及自主研究课题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科研基地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要求进行验收、评估或绩效考核,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院人才引进、研究团队培养和建设、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等方面给予科研基地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固定与流动 相结合的聘用制度,保持人员结构及规模适度。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科研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科研基地名称,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基地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基地工作、成果的,也均应署科研基地名称。第一署名单位为非独立运行科研基地的科研成果,在相关评定中等同于第一署名单位为该科研基地依托系或学科的成果。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一年年度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科研基地主任对年度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应该按学校科研基地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和配合学校和学院的安全检查、做好保密管理、意识形态、科研伦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作为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应接受并配合学校对专项经费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按照科研基地运行、考核及检查等情况,编写科研基地运行质量评估报告。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配合学校开展挂靠科研基地和自建科研基地的考核和日常运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学校科研基地管理规定,基地的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如有以下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提供年度报告,或提供材料数据严重缺失、失实;

(二)无故不参加日常运行监督检查,或当年进行的日常运行监督检查为“不合格”;

(三)发生科研诚信、学术不端、师德失范行为;

(四)发生重大安全、保密、意识形态、科技伦理或纪律事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科研基地提供年度报告等材料的,以该部门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学院除配合学校定期对科研基地进行日常运行监督检查外,还应自主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科研基地检查参照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评估结果、学校年度考核、学院年度考核及日常运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对科研基地进行奖惩。对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科研用房、研究生指标、基地运行 经费等相关资源配给倾斜奖励;对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建设与运行管理、验收和定期评估等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科研基地,依据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事件的基地,报科学技术发展院提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停止该科研基地建设;该科研基地主任2年内不能聘任科研基地及自设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中英文命名规则、标牌和印章制作标准、经费管理、学术委员会构成等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规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冲突和调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4年5月实行,由物理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