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力学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15物理与力学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院教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卓越人才培养工程的深入开展,结合学院实际,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学院人才培养为目标,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着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 实验室须根据学院本科生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和完善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 实验室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实验教学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有序进行。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院、系(专业)两级管理。学院教学办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主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要求和学院现实条件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规范,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管理、监督和协调处理日常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 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各实验室具体的内涵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开展,参与学院专业建设。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要求工作时间全部开放,除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以外,应接受大学生创新、研究生教学、部分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所需的实验申请,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运作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设备、材料管理等文件的原则要求,各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验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使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各实验中心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实现教学、人员、设备、经费、安全等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实验教学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或评比活动,制订实验中心管理水平、效益、特色、规范、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评价标准,鼓励和表彰先进,督促和推进实验中心的各项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由主管本科教学院长任组长,学院教学办等负责人参与,主要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验室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等。学院制定建设规划,需按年度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条件建设项目和开发项目。实验室条件建设项目指为满足实验教学需要进行实验设备更新、设备购置等;开发项目包含:根据实验内容开发实验设备、根据现有实验设备开发实验项目、开发网上实验项目和编写实验教材等。
第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应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和本科生培养计划制订完整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制订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任务、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投入、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内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学院主管院长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验室负责人员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各实验中心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或配合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各实验中心前期项目建设的进度、规范、质量和效益,是学校后期项目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申请的项目必须与实验中心发展规划一致,与本科生培养计划一致,与课程建设的内容一致。实验室建设项目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按年度申报,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建设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各项目申报均由学院实验中心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并集中提交。学院次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必须在本年度10月底之前申报完毕。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当年度完成。项目结题和验收工作根据工作进展适当延迟一个学期,以检验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项目结题时,实验中心需提交“实验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清单、设备采购程序说明、设备入账清单、相关实验指导书及设备变更申请等有关材料。验收时,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实验室队伍建设是一项常规而又重要的基础保障工作,学院应高度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切实将岗位编制、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等落到实处,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且能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将实验中心岗位编制足额落实到实验中心。如缺编或人员离退后缺编,可合理利用学校人事代理和人事派遣等相关政策,逐步充实实验中心岗位编制,逐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此外可以制订相关政策,鼓励新进教师定期到实验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应在学院的指导下,对中心内各实验室岗位制订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实验岗位人员工作守则,严格考核,鼓励先进。同时,实验中心也应尽可能为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开发、深造和晋升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教学指导、实验项目开发、实验仪器维护、实验室项目建设、实验室日常管理是实验中心岗位人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实验中心应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更多关注青年实验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实验教学人员实行实验教学优质优酬制度。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是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开支,经费使用必须按照学校财务要求执行。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经费需在项目执行年度内,按申报书中预算内容开支并结清。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设备的购置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保证本院实验中心正常的教学实验开支,并给予实验中心主任充分的支配权。实验中心应积极主动开设实验,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良好实验效果和有序管理。
第七章 环境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密、环保等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设施的落实和有效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事故的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中心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十条 各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三废”的排放须按规定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实验中心要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试剂、材料的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品器材的实验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实施细则,实验和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特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须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和落实,谨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中心应建立突发事故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应对,并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