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力学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15

物理与力学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理与力学学院实验室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物理与力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领导学院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一) 负责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 建立四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学院三级、四级安全责任书。

(四) 建立学院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三级安全主管、三级安全员(分散且重点危险源实验室设四级安全员)及其岗位职责。

(五) 结合学院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纳入实验室准入环节。

(六) 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落实实验室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七) 制定学院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

(八) 应确保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五条 各系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建系安全管理工作队。三级安全责任人担任组长,三级安全主管担任副组长,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数量,配足兼职安全助理,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并把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系年度工作计划。

(二) 落实好《三级安全责任书》各项安全职责,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加强实验室安全自查、监督和隐患整改。

(三)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分级管控方案暨检查要求》,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验室火灾隐患检查,在“实验室安全巡检”中上传检查整改结果,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四) 组织建立本单位各个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四级安全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落实好所签订的《四级安全责任书》各项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 指定安全员,协助完成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和安全管理;

(三) 与本实验室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

(四) 制定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该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按规定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 协助安全责任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 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且至少每周开展1次(一级实验室至少2次)防火检查,要做好每次检查记录;

(三) 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保持环境整洁;

(四)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

(五)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报告。

(六)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向实验室责任人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和协助灭火救援。

第九条 实验室师生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 应主动接受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熟悉实验室安全设施、消防器械及安全出口位置,每年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 会报警、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五) 实验前、后均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实验室责任人报告。

(六) 监督他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氧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不应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期间锁闭疏散门;二是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三是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四是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五是停用或遮挡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六是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事前开展安全论证,经学院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投入使用前应开展安检,并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防火门达标且安装合规,禁止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楼梯间;

(二) 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门,可采用能从内部不用钥匙打开的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标识;

(三)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四) 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疏散应急照明、指示逃生标志应完好、有效;

(五)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清晰、完好,不被遮挡;

(六) 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七) 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针对危险源特点,配备种类正确、数量充足的灭火设备和器材,设置部位合理,且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二) 定期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有效。

(三)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 在显著位置张贴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与现场实际场景一致,且应有二条(含)以上。

(五) 人员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绝缘检测;

(三)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并符合GB55024等规定,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电气设备外壳应良好接地,接地线应该与建筑物的地线可靠连接;

(四)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五)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热;

(六) 风险评估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室,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漏电控制功能、过电流保护功能、导线温度保护功能等。

(七) 实验室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八)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九)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防线路老化和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十) 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插线板,长度不宜超过3 m,且不能直接敷设在可燃易燃板材上,可进行防火行隔热处理后敷设。一个固定插座(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连接一个以上插座板,不得接力串联插座或插线板。

(十一) 离开实验室应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当有特殊需要保持24h供电供气的,应报国资处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第十七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应从按照危化品采购流程审批后从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需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季度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消防检查,涉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七)重点检查有重要危险源等特殊实验室(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辐射源、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八)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消防和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第十九条 各系每月开展一次建筑物和实验室防火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操作规程等制定、培训、演练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标志标识完好有效情况,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七)各实验室检查整改记录每月上传实验室安全巡检系统。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院、各系、实验室应主动组织参加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物理与力学学院实验室准入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应急方法。获取途径如下:

(一)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疏散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提供消防安全培训视频资料。

(二)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 各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留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学院二级、三级、四级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主管;

(二) 专兼职三级、四级安全员,学生安全员;

(三)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实验室火灾风险实际,学院制定《物理与力学学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二)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专门机构或专人,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 火警处置程序;

(四)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七) 实验室内重要危险源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入学校实验室的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一)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同时扑救初起火灾,且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二)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结果与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挂钩,依据考核结进行奖惩;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 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主管、安全员、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 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未经住建部门审批的;

(六) 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物理与力学学院行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