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力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5

物理与力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家具、无形资产等资产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成员如下:

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资产工作副院长

成  员: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系主任、分管资产工作系副主任、学院资产管理员、系(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员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国有资产“院-系-人”三级管理责任,院长为学院国有资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系分管资产工作的系班子成员是各系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资产领用人(管理人)为其领用(管理)资产的责任人。

工作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组织制订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院资产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         

(五)按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验收建账

第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实现需求,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七条 根据学校要求,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按年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八条学院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按捐赠资产方提供的有效价值凭证或评估价值凭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自制资产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新购置的资产(包括自制、捐赠等)到货且验收合格后必须尽快完成资产建账并粘贴资产标签,资产领用人须为我院在职职工。

第十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资产领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确保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确因耐用期满或损毁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时,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领用人退休、岗位变动或调离学校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院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上报。

第十四条 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等事故,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学院,被盗需报保卫处。学院及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被盗者,按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对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使用记录,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具体遵照《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规范(试行)》(校国资字[2016]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将资产管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的运行补贴奖励全部归共享设备负责人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捐赠等。资产在报废过程中仍属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处置,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处置。 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卸零部件。

第二十条 报废资产原则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要求;除年限要求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    

(五)无修复价值的;

(六)无保存价值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物理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物理与力学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