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委员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组织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要事项,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三)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人事、人才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以及师德师风建设。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党组织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其它应提交党组织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涉及本单位政治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党组织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八条党组织委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党组织书记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原则上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汇报,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组织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组织书记应末位表态。党组织委员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党组织委员会议由指定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由党组织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并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凡属应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十九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其本人应回避,党组织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书记应强调保密纪律,要求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会议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