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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稿)

 发布时间:2023-12-20

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稿)

理研字〔2018〕3号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道德,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规范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拟申请理学院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需参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简称为“答辩前检测”),否则,不能进行学位申请。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他原因申请不参加答辩前检测的学位论文,须由学位申请者与其指导老师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前复制比检测的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含绪论)。论文支撑材料、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和致谢等内容不进行检测。

复制比检测对学位论文的“全文”和“各章”分别检测,检测结果分别称为“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 复制比例中不包含本人已发表文献。

第四条对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时,若“全文复制比”小于或等于18%、且各章“分段复制比”均小于20%的学位论文,即为通过检测,否则为不通过。

学校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和各学科综合实力水平,制定高于学校统一制定的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通过标准,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学生申请“答辩前检测”时,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小于或等于18%、且各章“分段复制比”小于20%时,视为通过检测,可进行学位申请;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18%、或任一单章“分段复制比”大于20%时,半年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后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前检测”。

第六条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审议论文进行检测(简称“答辩后检测”),检测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

答辩后检测”时,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小于或等于18%、且各章“分段复制比”均小于20%的,即为通过检测,可受理其学位申请;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18%但小于28%的、或某章“分段复制比”大于20%但小于28%的,暂缓授予其学位,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本人申请、导师审阅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答辩后检测”通过后,与下一批授予学位人员一起审议其学位授予;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有一个大于或等于28%的,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该轮答辩无效,并报校学位办备案,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可重新申请进行论文评议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学位论文送检版本的准确性由学位申请人与其导师共同负责,相关检测结果与处理意见由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通知到导师和学位申请人。

第八条如果学位申请人或其指导老师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由申请者与指导老师共同提出对检测结果进行专家论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对涉及复制内容的说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

                                                   2018年12月29日


研究生院文件参考: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规则(校研字〔201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