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3-09-04一、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如有机物或无机物)、特性(酸碱性、氧化还原性、易燃易爆性、致癌、致畸等),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大门锁应双人双钥匙管理,仓库应安装铁门、铁窗。
1.3 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储存在专门的防火柜或防爆冰箱内,贮存区域或仓库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都应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吸烟、禁用手机和使用明火。
1.4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1.5 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6 所有储存的化学品应遵循“上固下液”、“酸碱隔离”、“氧化还原隔离”的基本原则,严禁固液混放、酸碱混放、氧化剂与还原剂混放。
1.7 须在显眼处张贴易制毒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2.1 对遇火、遇热、遇潮、受日光照射等外界不良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等危险事故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大于2m。仓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
3.1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单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危险标志、有无泄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出现物品性质未弄清、标签不清晰、包装损坏等情况是时不得入库。
3.2 易制毒化学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3 易制毒化学品搬运应轻拿轻放,物流、研发人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须使用专门的容器,严禁摔碰、撞击和强烈振动。严禁肩扛背负。
3.4 开启包装时忌用蛮力,防止包装破裂,开拆易燃易爆品包装箱时,不可使用产生火花的金属制工具。
3.5 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温度不能超过28℃。
3.6 对于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物品一律不准入库。
3.7 生产领料、发料、回库要注意核对原料名称、数量,须经双方确认。
3.8 对于易燃、易爆、强氧化性的易制毒化学品,须有详细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培训,确保所有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具备实施该预案的能力。
3.9 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收发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制度。